取消預繳稅款!海南省剛剛傳來大消息,6月1日起,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且經營項目合同小于500萬(不含)的,不需在經營地進行稅款預繳,全部稅款回到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此外,6月1日起,海南重磅落地0關稅,15%企稅,個稅最高15%!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就隨頭條君一起來看看吧~
6月1日起,
正式取消預繳稅款!
通告的主要內容,頭條君已經幫大家整理出來了: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決定從2020年6月1日起,我省納稅人在省內跨市(縣)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且經營項目合同小于500萬(不含)的,可不需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也不需在經營地辦理跨區域涉稅管理事項的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相關事宜。”
相關解讀如下:
從2020年6月1日起,我省納稅人在省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且經營項目合同小于500萬(不含)的:
一是可不需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二是不需在經營地辦理跨區域涉稅管理事項的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相關事宜;
三是不需在經營地進行稅款預繳,全部稅款回到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
四是納稅人因稅務機關以外的部門要求或其他原因,確需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事宜的,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
目前,需要增值稅預繳及預繳稅款的有以下四種情形:
1、房地產開企業取得預收款需要預繳稅款
2、建安業取得的預收款及異地(非同一行政區劃)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收入時需要預繳稅款
3、對于異地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出租業務需要預繳稅款;
4、對于不動產轉讓業務需要預繳稅款
納稅人在本行政區域內提供建筑服務是否預繳稅款,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只有四個直轄市(京津滬渝)和五個計劃單列市(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有權限決定,截至今日,四個直轄市仍然要求本市跨區預繳,五個計劃單列市已經取消了預繳的要求。
現今,取消預繳稅款的地區又增加了一個海南省,那么,沒有取消預繳稅款的地區,這部分收入該如何預繳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
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稅總〔2016〕17號公告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對于取得的預收款和異地(非同一行政區劃)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收入,按計稅方法不同區分為: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政策依據]:稅總〔2016〕17號公告第五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財稅〔2017〕58號第三條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6月1日起,
15%個稅。15%企業所得稅
正式實施!
6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